本节主要用于对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它涉及性骚扰定义的争议。本节包括四个小节。下图将清晰地概括它们之间的关系。
简单来说,性行为不端是一个涵盖性骚扰和性攻击/性侵犯的总称。三个术语都描述了导致造成某种形式伤害的性行为,而基于性别的骚扰是基于性别、性别成见、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口头或身体攻击、恐吓或敌对行为,但不涉及性行为。
现在我们已经澄清了广泛的术语及其关系。现在,我们需要深入挖掘“性骚扰”本身。基本上,要认定为性骚扰的行为,它必须是满足两个条件:
性相关;
一个造成了伤害的不受欢迎的行为
后者需要进一步澄清。通常,当我们谈论强奸等犯罪时,我们会使用“违背自己的意愿”一词。下表详细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由于“不受欢迎”一词相对于“违背意愿”,对于受害者而言更加好定义和确认一个事件是否为“性骚扰”,这对于受害者报案的压力会更小。在受害者报案之后,判定是否性骚扰的责任便落到了委员会的身上。在性骚扰的定义为“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委员会需要寻找明显的抵抗的迹象,即其调查寻找的证据是“性骚扰”发生的那一刻受害者的主观感受;相反,若性骚扰被定义为“不受欢迎”,那么委员会则是根据行为本身来判定它是否在「合理人标准」下不受欢迎。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受欢迎作为标准比“违背自己的意愿”有几个优势。除了不依赖可能不容易证明的受害者抵抗之外,它还可以作为一个总体思想,允许更广泛的解释以及减轻受害者的负担,而是让委员会承担解释与调查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后者的定义下,需要委员会来做出平衡取舍以对行为人做出正当的裁决。
您也可以根据您的思考与您校园的具体环境决定在您的政策中使用哪一个定义。
如前表所述,使用“不受欢迎”的优点之一是它允许使用合理人标准而不是理性人标准。合理人标准假设如果我们让 1000 名合理的人(prudent/reasonable person)来确定是否存在不法行为,他们都可以做出判决。与理性人标准相比,它的举证责任较低——受害者不再需要100%确定这是性骚扰才敢于举报。这也允许将日常社交经验考虑在内,从而避免不考虑诸如情有可原的情况等背景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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